职工有权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9年02月13日 互联网
薛明依旧坚持己见,高经理只好拿出了杀手锏——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高经理说:“既然你坚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是无法满足你的,这是两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签完字后,你拿走一份准备办理离职手续吧!”听完这句话,薛明当时一言未发,在通知书上签完字后,当天就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依法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经庭审调查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一开始,高经理还坚持自己的看法,认为公司有权不与薛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经过仲裁员的一番开导后,高经理最终认识到了公司的错误所在。而薛明考虑到与公司的矛盾,已经无法在公司继续工作,就接受了仲裁委员会关于离开公司、另谋职业的建议。最终,薛明撤回了仲裁申请,作为代价,公司则在薛明离职时向其支付了6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分析与解决:符合条件,职工有权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该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间断累计不包括在内);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愿意续订合同;三是劳动者在续订合同时明确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薛明已经在某合资公司工作10年以上,在薛明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向其发出续订合同意向通知书,这表明公司愿意与薛明“续延劳动合同”,因此在薛明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尽管原续订意向是两年期合同,单位也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资公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高经理将一般合同签订的“协商一致”原则,错误运用到了特定合同签订之中。
本案再次提醒HR,在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在本单位工作连续10年以上的员工,除非单位愿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不要轻易发出续订合同意向书,而是尽量采取员工写申请的方式,来确定续订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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